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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出台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作者:冯敏

  记者昨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内蒙古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协商重点包括农牧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在内的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积极推动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使广大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企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不得低于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时,必须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同时,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具体,以便规范双方行为和履行合同。协商双方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企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政策前提下,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其中,劳动报酬协商的主要内容为: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标准;工资总额、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病事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其他各种带薪假期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待遇,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工资支付时间、支付办法;其他有关事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协商的主要内容为:失业、工伤、医疗(含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等费用;降温费、取暖补贴,高寒高温等艰苦岗位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补贴;独生子女费,因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或生活费;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离岗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双方约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协商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的120%~130%的基础上,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时,要将审查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还应将企业工会和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同时开具的证明一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不予通过劳动保障年度检验。对正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会及上级工会共同开具证明,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年检。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处理等内容可以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文/本报记者 高 佳 通讯员 李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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