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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作者:冯敏

为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糖尿病患者正常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就医诊疗行为,近日,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印发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医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

一是准入管理保待遇。市人力社保、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经鉴定符合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确认门诊特定病种患者身份,落实医保待遇。登记有效期为两年,患者在登记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鉴定,并办理登记确认。

二是自主选择保就医。糖尿病患者在办理登记确认时,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或定点零售药店各一家作为定点就医服务机构。糖尿病患者每年可对选择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申请变更一次。

三是限额刷卡保基金。办理登记确认的糖尿病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就医服务机构联网报销,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药品费用超过10000元的不再实行联网报销,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年终一次性申报报销。患有并发症、病情严重转入住院治疗,以及因其他疾病普通门诊就医的,如果药品费超过10000元的,仍实行联网刷卡报销。

四是智能审核保用药。医师为糖尿病参保患者开具处方时,信息系统向医师提供患者在一定时间内各类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就诊医疗机构(含药店)、就诊时间、用药量、用法等信息,帮助医师合理安排患者用药。

五是加强监管保规范。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组织鉴定。鉴定机构虚假鉴定的,取消其鉴定机构资格;糖尿病患者虚假登记的,撤销登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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