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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一期家电下乡保证金收取工作的要求
时间:1970-01-01 08:00:00来源:作者:

各中标企业:
    新一期家电下乡保证金收取工作目前已开始,为确保该项工作如期顺利进行,我行结合以往保证金收取情况,列明以下要求和注意事项,供各中标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考。
    问题1、新一期家电下乡保证金收取工作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本次家电下乡保证金收取工作从2012年1月9日正式开始,各中标企业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后截至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
    问题2、哪些中标企业需要在本次缴纳家电下乡托管保证金?
    答:企业在缴纳保证金前,请先到“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网站的“公告通知”中查阅《2012年缴纳家电下乡保证金参考企业名单(第八批)》表格,查阅所在企业名称是否在此表格中,如有异议,请先致电我行;另外是否缴纳保证金还可以根据各中标企业已领回《中标协议》条款约定缴纳保证金,缴纳标准为30万元/每产品。缴纳金额根据产品数量定,不依据产品型号缴纳。本次缴纳保证金分为新中标企业和老中标企业增加中标产品种类两种情况,老中标企业的已中标产品,本次增加中标产品型号的情况是不需要缴纳保证金的。
    问题3、《“收付通”家电下乡保证金托管协议》如何签订?
    答:请各中标企业通过登录“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网站http://www.jdxx.gov.cn,在首页“公告通知”栏目中自行下载《“收付通”家电下乡保证金托管协议》。该协议一式两份,各中标企业签订完毕后,请将两份协议正本以及授权书正本邮寄到以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218房间收,收件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传真号码(010)66415645,邮编100031。
    问题4、缴纳保证金的收款账户及收款银行信息是否可以简写?
    答:请各中标企业根据在网站上(问题3中已提到)下载的《托管协议》(问题3中已提到)第二章第一条中列明的账户信息进行划款,不可以简写或者有错别字。具体信息也可以参见本条问题解释:
    收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资产托管专户
    收款账号:0200000329223900419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行号:1021 000 000 30
    问题5、签订《“收付通”家电下乡保证金托管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需要注意以下七点:
    (1)注意协议中第二章第一条,请各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本条中注明的收款账号和户名进行汇款。
    (2)注意协议中第二章第二条,填写保证金大小写金额,需与《中标协议》的缴纳金额一致,如果《中标协议》中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托管协议》不用签署。
    (3)注意协议中第三章第二条,将企业汇款信息填写正确和完整,我行将根据中标企业填写的信息作为今后退还保证金的依据。
    (4)注意协议第8页,甲方盖章应为中标企业单位公章,不能为合同专用章,法人或授权代理人需要手签字或盖手签章,不能为人名章。
    (5)请按照中标企业的标准签署《托管协议》,不能按照中标产品签署协议,签署《托管协议》的甲方主体名称必须是中标企业的全称。
    (6)托管保证金缴款日期不得早于《托管协议》签署日期,如汇款人不是《托管协议》中的甲方企业,请在“附言”中注明中标企业全称。
    (7)如《托管协议》签署人非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须由中标企业出具《法人授权书》,该授权书格式文本已上挂在“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网站上,请企业自行下载打印并签署,原件随协议正本邮寄我行。
    问题6、请问托管保证金具体的汇款时间是何时?汇款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汇款时间从2012年1月9日开始,截至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在此期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不含)的9:00至16:00我行接受汇款,汇款方式请选择“实时”或“加急”。各中标企业在汇款时,请在“用途”或“附言”栏中注明中标企业名称、中标产品种类,例如:大连东芝电视有限公司彩电,以便我行进行统计分类。
    授权书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本人 ,是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公司员工 作为与贵行签署《“收付通”家电下乡保证金托管协议》的授权代理人,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特此授权。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收付通”家电下乡保证金托管协议
    企业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含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手机):
    履约保证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地址(含邮政编码):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天银大厦B座218房间(邮编100031)
    联系人:韩鹏、王绍晖
    联系电话:6641.0055转1060、2232
    甲方作为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乙方作为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托管银行,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家电下乡履约保证金托管银行,同时甲方作为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与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了《家电下乡产品/流通企业中标协议书》(下称:中标协议)。
    基于以上基础,为维护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与履约保证金托管银行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托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共同声明
    第一条 甲、乙双方保证遵守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等有关管理办法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企业项目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应该严格遵守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出现违约事宜,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权根据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求乙方扣划甲方存入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未经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书面批准,甲方不擅自动用或处置履约保证金,不以履约保证金对外担保。
    第四条 乙方保证依照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2)划拨支付甲方存入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均完整、准确、合法和有效,且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章 账户设置、金额、期限及费用
    第一条 在本协议签署时,甲方指定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资产托管专户”(账号:020000032922390041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用于存放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履约保证金。在托管期限内,乙方负责保管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划款。
    托管期间,托管专户中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在扣除完相关费用后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托管专户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低于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中标履约履约保证金额,托管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甲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托管专户,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资金后,与甲方核对履约保证金存入事宜,无误后向甲方出具资金到帐通知书(附件3)后,正式履行托管职责。
    第三条 甲方完成中标协议规定的事宜且无违约事项后,经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2),乙方根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办理履约保证金退回事宜,托管事项结束。托管期限内,如果甲方违反中标协议相关规定,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权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付款通知书》扣划甲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本项目托管费率为存入时履约保证金的2.5‰/年,托管费按日计提,按年收取,不足一年的按日收取,该项费用由乙方从托管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中直接扣收,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可就费用计算明细向乙方进行咨询核对。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解付、扣划
    第一条 在托管期限内,乙方凭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2)支付托管专户中的履约保证金,甲方除依据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调整履约保证金金额之外,不得违反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招标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擅自动用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在甲方完成中标协议规定的事宜且无违约事项后,向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申请,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2),乙方仅根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将履约保证金款项划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中: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在托管期限内,如果甲方违反中标协议相关规定,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向乙方出具书面《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2),乙方仅根据《委托付款通知书》扣划甲方存入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拥有托管专户履约保证金的所有权。
    第二条 甲方可以随时查询托管账户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入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甲方应按照合同及时将履约保证金划入乙方指定的托管专户中,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确认履约保证金到账情况。
    第四条 甲方应确保在托管专户履约保证金出现支付、冻结或划扣后及时补足余额。
    第五条 甲方不得以履约保证金对外进行担保或者违反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使用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乙方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招标文件的要求监管托管专户中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乙方根据本协议、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权拒绝甲方未经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履约保证金使用申请。
    第三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托管费用,托管费的收取由乙方从托管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中直接扣收。
    第四条 乙方仅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书面《委托付款通知书》(附件2),按照本协议约定对通知书进行形式上审核,无误后进行托管专户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对于甲方违反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管理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协议书》等相关规定的行为,乙方不负责进行确认,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乙方定期向财政部、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托管专户履约保证金情况报告(见附件4)。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由于协议各方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对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因乙方违约而使履约保证金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在甲方的履约保证金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乙方负有司法协助和行政执法协助的职责,甲方承诺对乙方基于上述职责而执行的对甲方履约保证金冻结、查询、扣划等行为无任何异议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任何影响及损失,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不可抗力及争议解决
    第一条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甲方收益损失的扩大,同时乙方应安全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章 其他
    第一条 协议变更,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且协议修改后须符合家电下乡相关政策方为有效。
    第二条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退出家电下乡项目或乙方失去履约保证金监管银行资格时终止。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仅为甲、乙两方签订托管协议签字盖章用)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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